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,其他股东享有以下优先权利:
一、优先购买权
行使条件
其他股东在「同等条件」下享有优先购买权,即转让价格、支付方式、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必须一致。例外情形:继承、股权代持显名、股权让与担保导致的股权变动,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。
行使程序转让股东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,其他股东需在30日内答复,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;
若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,则不同意者需自行购买该股权,否则视为同意;
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,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购买。

二、特殊情况下的权利限制与扩展
恶意规避行为的处理若转让方通过分次转让、虚高价格等手段恶意规避优先购买权(如先高价转让少量股权后再低价转让剩余股权),法院可能认定整个交易无效。
非交易类股权变动继承: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导致股权变动时,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(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);
离婚分割:夫妻离婚分割股权时,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仍享有优先购买权;
强制执行: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,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,但需在收到通知后20日内行使。
三、公司章程的优先效力
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(如限制转让比例、调整优先购买权规则等),则优先适用章程条款。例如,章程可约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,或扩大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。
四、救济途径
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(如未履行通知义务、虚构交易条件),其他股东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30日内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,或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协议。
总结
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利核心是「优先购买权」,但需严格遵循程序条件和同等原则。特殊情形(如继承、强制执行)及公司章程可能改变权利行使规则,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